一、背景 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多万,其中持证残疾人近3000万。“十二五”期间,通过完善残疾人康复法规政策,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显著改善,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130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发展到7111家,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达2956个,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队伍达19.2万人。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康复保障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仍未普遍满足。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2015年)显示,我国有1104万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未得到康复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脱贫攻坚等专项规划,加大投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政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
卫生计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各级残联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方案。
(二)完善多层次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政策。
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将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平衡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做好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基本康复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
鼓励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动员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健全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在城市二级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支持二级综合医院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完善精神病、耳病、眼病医疗服务体系,培育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神、视力、听力康复服务能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预防及相关健康教育,为残疾人提供签约服务。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设施,增强为残疾儿童提供听力语言、定向行走、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等服务的能力,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健全残疾人专门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开展康复咨询、评估、转介、社区康复指导、辅助器具展示及适配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及成年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等业务。
健全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村)普遍配备1名经过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展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将有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相关康复机构。发挥社会服务组织、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亲友等作用,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就近就便为精神、智力、肢体等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服务。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及亲友培训、心理疏导,对家庭康复和残疾人互助康复给予支持。
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康复医院以及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合理界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的功能定位,健全分级负责、双向转介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开展管理、服务、技术等合作。建立专业康复机构对社区、家庭康复服务指导支持的机制。
(四)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以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以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为目标,进行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精准服务行动计划,按照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中央财政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根据本地精准康复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五)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实施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重点做好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骨干培养。中央财政为15万名骨干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各地根据本地人才培养计划,筹集落实培训经费。
建设中国康复大学,推进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建设。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提升残疾人康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改进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康复业务培训,普遍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规范,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宜技术。提升康复服务及管理信息化水平,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辅助器具、听力语言等全国网上康复服务平台。
(六)加强残疾预防。
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建立、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落实残疾预防工作任务。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
建立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开展残疾预防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完善残疾筛查、评定、报告及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残疾预防方法技术评价,研究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宣传节点,针对遗传、疾病、环境、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经费
(一)中央经费。
用于以残疾儿童和贫困持证残疾人为重点的康复救助;用于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康复机构建设、社区康复、宣传教育等。
(二)地方经费。
使用范围与中央经费相同,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五、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全面评估。
(二)统计。